保險市場及其國家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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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市場及其國家監管

 

計劃:
一、保險市場及其參與者的概念。
2. 保險市場的類型及其一般描述。
3. 保險市場基礎設施​​對保險市場發展的重要性。
4. 國家對保險活動進行監管的客觀必要性和形式。
5. 國家保險監管:其職能和任務。
6. 保險活動許可程序。
1. 已知在任何市場上都有買賣雙方,他們之間交換相關的商品(服務)。 同樣,保險市場涉及賣方(保險公司)和買方(潛在被保險人)。 在這裡,可能會出現一個合理的問題,即如何解釋潛在被保險人的概念。 關鍵是,如果我們稱潛在保單持有人為直接保單持有人,我們將犯下大錯。 畢竟,按照現行法律,直接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都被稱為被保險人。 另一方面,需要購買保險“產品”,但尚未與保險公司建立相關保險關係的人,被稱為潛在被保險人。 現在,如果我們談論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是被授予在該國領土上開展保險活動的權利的法人實體,保險被視為主要活動類型。 由此可見,保險公司必須獲得國家主管部門的許可,不得從事非保險業務,才能正常經營。
保險公司向市場提供他們自己的產品——保險服務。 這些服務可以由數百或數千家保險公司出售。 就其本身而言,這種情況導致保險公司之間為吸引保險市場中的潛在客戶而展開的競爭加劇,並對“產品”的質量產生積極影響。 最重要的是,潛在的被保險人將擁有一個完全滿足他需求的“產品”。 說的不是空話,而是當今發達國家市場正在發生的簡單事實。 上面提到的幾點可以在下圖中清楚地看到。
為了更深入地了解保險市場的本質
舉一個我們日常生活中的簡單例子是恰當的。
我們去跳蚤市場為自己或孩子買衣服。 假設我們想買一些衣服,更準確地說,是一件襯衫。 市場上的襯衫種類繁多,價格也不盡相同。 我們絕對買最好的質量和最低的價格。 同樣的過程也發生在保險市場。
圖 1
保險市場及其主體
保險公司投保
保險公司不應忘記,在市場上銷售其產品時,它負有重大責任。 因為保險公司以少量保費承擔大量風險,並有義務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支付保險金。 在此,我們建議想聯繫保險公司或需要某項保險服務的人士,在簽訂保險合同前先熟悉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資產負債表。
需要注意的是,與其他商品和服務一樣,保險服務的價格也是根據供求關係而出現的,這個價格有上下限。 保險機構的保險給付金額和費用金額相等的保險收入金額,是指保險價格的下限。 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能從主要活動中獲利。 在許多情況下,保險市場的激烈競爭迫使保險機構降低費率以吸引潛在客戶。 在國外,當保險公司因保險活動遭受損失時,這些損失由投資收益來彌補。
保險服務價格的上限由需求量和銀行利息金額決定。 當對某一種保險服務有足夠的需求時,保險機構可以將這種服務的價格維持在較高水平。 然而,隨著市場上保險服務種類的增加,費率會自動降低。
2.保險市場按地域劃分為國際、區域和全國保險市場。 全國保險市場包括保險機構及其在一國境內的活動。 世界上最大的國家保險市場是美國。 美國占經濟發達國家收取的保險收入的 43% 以上。 超過 2600 家人壽保險公司和 3800 家其他普通保險公司在這裡運營。 其中一些在世界保險市場處於領先地位。 例如,“美國保誠”公司曾在國內市場排名第一,1992年初,以存量資產和收取保險費計算,排名第三。
區域保險市場是指在貿易、經濟等方面聯繫密切的幾個國家的內部市場。 歐盟保險市場是一個很大的區域市場。
國際保險市場被理解為在全球範圍內開展保險活動的個別國家的國內市場。 尤其是目前日本保險市場在國際上佔有重要地位,未來十年,日本保險公司將引領世界市場。 資料顯示,1992年,世界上最大的20家壽險公司中,日本有9家,佔45%。 這些公司的財務潛力為869億。 美元估計的金額。
保險市場可能因保險類型和地域細分而異。 在經濟發達國家的實踐中,保險市場分為兩個:1)與人壽保險相關的保險服務市場; 2) 一般保險服務市場。
三、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經濟改革質量邁上新台階。 在這個過程中,保險業也在發展和繁榮。 保險機構作為市場基礎設施​​的組成部分,在其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從這個角度來看,保險活動中風險的轉移又取決於市場基礎設施​​的發展水平。
在這裡,“基礎設施”的概念在經濟科學詞典中是不同的:例如,“為主要生產部門和人口服務的一組經濟部門”或“為某一部門服務的生產和非生產”,可以注意到它用於諸如“網絡的複合體”之類的含義。 特別是,在揭示保險市場基礎設施​​的本質時,設想了一系列為經濟實體的有效運作創造有保障條件的活動。 如您所知,銷售保險產品和此過程有幾個具體方面:
——收集有關保險風險的信息並加以澄清;
——包括簽署保險合同並確保其有效性等步驟。
保險活動中風險轉移的這些階段需要特定的知識。 同時,由於客觀和主觀的原因,在一定的短時間內包括一家專業公司可能被認為在經濟上沒有效益。 因此,公司通常在其活動中使用其他領域專家的服務。 因此,可以看出,保險市場的基礎設施作為其專業參與者與其他領域專家之間的相互關係,被認為是確保保險活動中風險轉移有效性的一個因素。
基於保險市場基礎設施​​的獨特性,可以注意到它包括保險中介、保險公司協會、事故專員、測量師、精算師、保險審計師、專業顧問和估值公司等實體(圖 1)。 在這一點上,可以注意到保險承銷商已包含在倫敦保險市場的基礎設施中。
圖 1
保險市場基礎設施​​的主題
他們每個人都投保b
烏茲別克斯坦在保險市場上具有獨特的地位。 例如,在確定保險服務價格時會考慮精算實體。 在這樣做時,他使用了大量的數字和概率法則以及統計數據。 在發達國家,如果沒有精算活動,保險機構就無法確保以經濟為基礎的保險服務定價。 精算師參與保險活動的戰略規劃、保險部門分析、類別(類型)以及公司保險組合的構成和質量等過程。 在一些國家,保險機構的報告除了需要其授權人之外,還需要經過精算師的批准。
保險市場基礎設施​​的另一個主要主體是事故專員。 他參與保險事件發生後按照合同條款開展的活動。 可以注意到,事故專員根據與保險機構簽訂的合同開展工作。 他作為保險機構的代表,對保險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檢查,確定其範圍和原因,並出具事故證明。 在一些國家,事故專員也可能得到保險公司的授權,在一定限度內承擔尋找失物的費用。
在我國的大多數情況下,事故專員的任務由保險機構本身執行,或者根據事件的類型,由相關機構(道路巡邏服務、評估機構等)執行。 這種情況肯定會影響保險服務的質量。
近年來,烏茲別克斯坦保險市場發展迅速。 在這個過程中,事故專員活動的建立和開展,將是增加各主體對保險信心的一個因素。
在保險市場的基礎設施中,檢驗員和調度員等主體與事故專員“並肩作戰”。 檢驗員是應保險機構的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的特殊專家。 他也可以受被保險人委託對標的物進行檢查。 需要注意的是,它與事故專員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 此外,驗船師的專業化水平通常高於事故專員。 因此,事故專員有時也會使用測量員的服務。
在保險市場上,除了事故專員和檢驗員,調度員也可以運作。 由於與海上保險有關,這項活動主要在沿海國家開展。 對財產或其他物品投保,以防範在海上運送到目的地的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 眾所周知,多個實體的財產在海運中裝載,它們可能會投保。 海上保險事件造成的財產損失被稱為一般傷亡。
在一般事故的情況下,有必要確定每個財產所有者遭受了多少損失。 這正是調度員所做的,他是計算損失並客觀分配損失的專家。 因損壞而起草的文件稱為派遣。
在保險市場的基礎設施中,保險中介作為專業參與者佔有特殊的地位。 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調解活動而言,它們是重要的實體。 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和再保險經紀人等實體。 具體而言,保險代理人是代表保險機構或者代表保險機構組織訂立並履行保險合同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保險經紀人是代表被保險人或代表他執行與訂立合同及其執行有關的活動的法人實體。 保險中介機構有專門的保險產品銷售體系,形成保險市場獨特的基礎設施。
保險公司協會是保險市場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成立可以為其成員的利益服務(例如,自 1985 年開始運營的英國保險公司協會)。 該協會的任務很廣泛,它在保險業相關知識的普及、專題手冊的出版、統計數據等方面開展工作。
在保險市場的基礎設施中,審計機構也佔有特殊的地位。 根據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 2000 年 26 月 XNUMX 日通過的“審計活動法”,保險機構必須接受審計。 審計是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進行的。 根據其結果,審計師對保險機構的財務狀況發表意見。 該摘要反映了保險機構的財務狀況。 根據審計員提供的結論,保險機構制定了改善其財務狀況的戰略並加以實施。
保險活動也有其自身的特點,需要開發特殊的(例如商業銀行會計)會計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檢查保險活動的審計師不具備該領域的專業知識,雙方可能會產生分歧。 因此,在保險活動的發展過程中,做好自己的會計核算就顯得尤為重要。
除上述之外,專業顧問也可以充當保險市場基礎設施​​的主體。 這些實體包括專業和綜合的諮詢辦公室、律師事務所和評估公司。 在這一點上,可以看出我國諮詢服務的發展水平不高,這些專家幾乎沒有參與保險活動。
2004年底,烏茲別克斯坦保費收入32,9億元。 總計約蘇姆。 預計該指標在 2005 年會增加。 這些指標表明烏茲別克斯坦保險市場發展迅速。 我國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需要擴大其服務範圍,提高其質量。
國際經驗研究表明,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是與保險市場基礎設施​​形成相伴相生的過程。 在烏茲別克斯坦,保險市場基礎設施​​的形成方式有所不同。
保險經紀人、審計師、保險標的的評估師(專家)等主體在保險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中應獨立開展工作,與國外的做法不同,對在我國經營的保險機構依附。 儘管保險市場基礎設施​​發展緩慢,但保險機構發展自身基礎設施的努力可見一斑。 特別是,在這方面,“Uzbekinvest”EIMSK 是領導者,其下有“Sugurta Olami”保險業務培訓和“保險服務創新與發展”中心、“Uzbekinvest Eksiminform”營銷和“Uzbekinvest Assistance”服務機構、投資公司“Uzbekinvest Sarmoyalari”以及其他子公司有效運作。
保險市場基礎設施​​的形成及其主體活動的監管和法律基礎的完善,將使烏茲別克斯坦保險市場的發展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特別是保險公司協會的組織、精算師和測量師等主體活動的建立在我國越來越受到重視。 需要注意的是,這個過程需要保險市場基礎設施​​主體的特殊專業化和他們活動的相互協調。
4. 保險組織的活動與其他類型的經濟實體的活動截然不同。 因為它們用於確保生產的連續性並彌補保險事件造成的損失。 這種情況對保險公司施加了特殊的責任,因此,他們有必要受到國家的控制。
國家監管保險活動的形式。 國家對保險活動的控制可以有條件地分為三種(見圖 1)。
國外的經驗表明,所有經濟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都是由國家主管部門監管的。
圖 1

保險活動的控制形式

例如,在英國,貿易和工業部負責監督保險,在日本,由財務省的保險司負責,在美國,由專門的保險委員會負責。 國家在開展此類監管工作時,主要依據的是國家法律和其他與保險業相關的規範性文件。 保險和再保險公司、專門從事保險業務的中介機構是國家保險監管的對象。
5. 國家對保險市場的監管以多種形式進行,特別是通過制定專門的法律、徵稅、由政府單獨決定引入強制保險以及建立授權的保險監管機構。
向從事保險的組織頒發執照(許可證)是保險監管部門的主要任務之一。 在簽發執照(許可證)的過程中,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人的未來活動進行初步審查。 也就是說,要考慮法定基金和自有基金的狀況以及這些基金與組織義務的關係。 不應忘記,保險活動需要頒發許可證(許可證),這正是保險的本質所在。 因為保險機構必須在保險事件發生時及時向被保險人支付合同規定的金額。 保險監管機構在這方面的工作,不僅符合被保險人的利益,也符合整個國家的利益。
應該認識到,今天在該國已經制定了頒發從事保險活動的許可證(許可證)的程序。 頒發給保險機構的執照(許可證)是針對每種保險或彼此接近的保險類型組頒發的。 因為有些險種的經營需要保險人有足夠的資金。 此外,需要特別注意保險公司製定的業務計劃中保險費率的正確計算。 畢竟,計算錯誤的利率最終會導致保險公司的財務不穩定或償付能力。 我們認為,不僅對保險公司,而且對專門從事再保險的組織和中介機構的活動進行許可也變得非常重要。
在我國,保險市場受國家監管
在考慮組織和改進它的方法時,略微談談鄰國,特別是俄羅斯聯邦在這一領域所做的工作將是有益的。
如今,俄羅斯聯邦有 1500 多家保險機構開展業務,其中大部分都持有監管保險活動的聯邦服務局頒發的執照。 這個保險監管機構成立於1992年,在監管俄羅斯保險市場方面積累了足夠的經驗,制定了數十個監管文件。 其中最重要的是“向在俄羅斯境內經營的保險機構頒發許可證的程序”、“保險準備金的安置程序”等。 由於其嚴格性和其他行為,該組織對俄羅斯的社會經濟生活產生了重大影響。 最重要的是,保險監督局每年都會根據評級確定在俄羅斯境內經營的足夠強大的保險公司,並告知公眾。
根據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保險活動法》,當保險機構未能履行對被保險人的義務時,國家保險監管部門必須採取兼顧客戶利益的措施。 許多保險機構在市場上運作,自然地,這種情況導致它們之間為吸引潛在客戶而競爭加劇。 這樣一來,一些經不起競爭的保險公司就會退出“保險空間”。 可以從世界經驗中舉出這方面的例子。 特別是1993年初,美國宣布103家人壽保險專業公司喪失支付能力。 有趣的是,在這些公司中,還有一家財務可靠的公司“Executive Life Insurance”。 據專家估計,他的資產有數十億美元。 在這裡,可能會出現這樣一個合理的問題。 那麼,國家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防止上述情況在國際保險市場上發生呢?
首先,政府通過其相關監管機構確保保險公司嚴格遵守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保險活動的法律》的要求,包括正確維護保險準備金,這一點很重要。 其次,有必要規範資金雄厚的外國保險公司進入烏茲別克斯坦新興保險市場。 畢竟,這種情況會對當地保險公司的競爭容忍度產生負面影響,並可能導致其破產。
保險機構可以根據承擔責任的大小,按一定比例設立集中的保險基金。 該基金的資金提供給處境困難的保險公司或在它們被宣布破產時履行其義務。 我們認為,該基金應由新成立的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管理,其中包括保險公司協會的代表。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現行《保險活動法》第 15 條規定了保險活動許可問題。 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的保險活動是根據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內閣決定的特別授權國家機構頒發的許可證進行的。
該許可證頒發給保險公司,以在人壽保險領域或一般保險領域開展保險活動。 在人壽保險領域開展保險活動的保險公司無權在一般保險領域開展保險活動,但內閣確定的一般保險領域的某些類型(類別)除外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 在一般保險領域開展保險活動的保險人無權在人壽保險領域開展保險活動。
該許可證指定了保險公司打算實施的保險類型(類別)。
根據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內閣“關於進一步發展保險服務市場的措施”的決定,批准了保險活動的分類。 它表明人壽保險網絡由 4 個類組成,一般保險網絡由 17 個類組成。
吊銷保險人的執照將導致他被禁止訂立新的保險合同,包括禁止延長現有的保險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有義務按照規定的方式履行先前訂立的保險合同項下的義務。 自許可證有效期終止之日起五日內,特別授權的國家機構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法院申請終止保險人。
原保險人管理機構的權力被暫停,並移交給特別授權的國家機構任命的保險人的臨時管理機構。 臨時行政當局執行其活動,直到法院作出決定。 保險人臨時管理的報告應提交給特別授權的國家機關和接受特別授權的國家機關關於保險人清算的申請的法院。 保險人的臨時管理機構無權在其活動期間進行成本操作、保險人的管理費用(行政費用)、記錄進入保險人的資金以及先前簽訂的保險合同下的保險。除了與發生事故時支付保險金(保險金)有關的案件。 臨時保險管理機構的工作程序由專門授權的國家機構確定。 因保險人申請被吊銷執照,以及其發起人(參股人)或經授權的保險人管理機構決定重組或終止的,不適用本條規定在創始文件中。
保險公司特許基金的至少 XNUMX% 來自創始人的資金。 不得以貸款、質押資金和其他借入資金構成保險人授權資金。 保險公司的授權基金必須在獲得牌照之前由保險公司的創始人支付。
6. 內閣批准了《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許可條例》。 據此,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的保險活動許可由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財政部負責。 按規定方式註冊的法人可以成為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從事保險活動的許可證申請人。 通常,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從事保險活動的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受限制。 許可證的有效期自許可證頒發之日起計算。
為了獲得許可,保險機構必須滿足以下要求和條件:
- 遵守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保險活動的立法;
- 按照法律文件的要求,確保在實施保險活動中獲得的信息的機密性;
- 應許可機構的要求提供有關實施保險活動的立法規定的信息;
- 牌照申請人的負責人必須具有高等教育學歷和至少兩年的保險行業工作經驗;
- 執照申請人(被許可人)的負責人無權在其他保險機構擔任負責人。
a) 對於保險公司:
存在法律規定的最低金額的特許基金;
b) 對於保險經紀人:
確保遵守保險經紀人在執行保險活動中的合同義務;
以優惠條款為被許可人的客戶起草和執行保險合同;
以開展與保險相關的調解活動為主要活動類型。
為取得牌照,保險公司須向發牌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a) 對於保險公司:
法人實體的名稱和組織法人形式、其位置(郵政地址)、銀行機構名稱和銀行帳號、法人實體打算進行的可許可活動的類型以及指定類型的期間將進行的活動表明許可證申請;
經公證的法人國家登記證書副本;
有關主管的信息(高等教育文憑副本和工作簿摘錄);
確認許可申請人已支付許可機構考慮許可申請人申請的費用的文件;
確認已支付授權資本的文件,該金額不少於規定的授權基金最低金額(銀行證明、財產接受和轉讓契約以及其他文件);
保險活動的經濟證明,包括獲得許可的保險類別的商業計劃,包括對保險業務發展的預測、可能的再保險談判計劃、保險準備金計算計劃;
關於需要許可證的保險類型的規則(條件),許可證包含以下內容:定義保險標的範圍和訂立保險合同的限制,定義保險標的,保險事件確定清單——當這些情況發生時, 承保人在保險支付方面的義務出現(基本和附加條件),撤回(風險持有人或財產)承租人在未履行其義務的情況下解除保險,保險費率(費率),最大(最小)期限保險、訂立保險合同和支付保險費的程序、保險合同雙方的相互義務以及保險合同項下可能發生的拒絕付款的情況。 保險合同樣本必須附在規則後。 提交經許可申請人負責人批准的保險規則(條件)一式兩份,每頁必須縫合併編號。 業務類型僅包括再保險的許可證申請人應提交本款規定的文件,但有關保險規則(條件)的信箋除外。
b) 對於保險經紀人:
法人實體的名稱和組織法人形式、其所在地(郵政地址)、銀行機構名稱和銀行帳號、法人實體打算開展的可獲許可活動的類型(部分),以及特定類型的活動申請簽發延長期限的許可證;
經公證的法人國家登記證書副本;
確認許可申請人已支付許可機構考慮許可申請人申請的費用的文件;
確認已支付法定資本的文件(銀行證明、財產接受和轉讓契約以及其他文件)。
指定文件一式份遞交。
考慮許可證申請人的申請,將收取五倍於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規定的最低月薪的費用。 處理申請的費用金額將轉入許可機構的專門賬戶。 許可申請人撤回申請的,已繳納的費用不予退還。
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的保險活動許可是根據附錄中提出的計劃進行的(見附錄 1)。 從所附方案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的保險活動許可過程包括6個階段,最初許可申請人準備必要的文件並提交給財政部審議。 在下一階段,這些文件將由財政部接受並交給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查。 專家委員會在對提交的文件進行詳細研究後,作出向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頒發許可證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的決定。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烏茲別克斯坦國家保險監管機構授予保險活動許可權的最終目的是保護所有保單持有人,即保險公司客戶的合法利益。 建立這樣一個系統不僅符合被保險人的利益,也符合國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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