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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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責任法》第23條,對有行政違法行為的人,可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1)很好;

❗️2) 沒收被視為行政違法武器的物品或直接屬於此類物品的物品,有償沒收;

❗️3) 沒收被視為行政違法武器的物品或直接屬於此類物品;

❗️4) 剝奪授予某人的特殊權利(駕駛車輛的權利,打獵的權利);

❗️5)行政拘留。

❗️6) 將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行政驅逐出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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