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和有三歲以下孩子的婦女不符合就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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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和有三歲以下孩子的婦女不符合就業條件。

⚡️ 問題; 我們有一個兩歲的孩子。 我丈夫在就業援助中心申請了一份工作。 那個組織的人把我的妻子送到另一個組織空缺,但那個地方的組織負責人讓我的妻子回來說,你不能為我們工作,只要你有一個年幼的孩子。 那正確嗎?

⚡️ 回答; 不,這種情況是錯誤的。 根據《勞動法》第 78 條,法律要求與雇主簽訂僱傭合同的人員(以規定的最低工作數量為代價的人員;孕婦和有 XNUMX 歲以下子女的婦女)年齡)分別對懷孕或分娩負責。因此)禁止失業。

🟢 該組織負責人的這一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非法拒絕就業,在這種情況下,您的配偶可以通過向執法部門上訴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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