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申請並重新獲得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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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申請並重新獲得它嗎?

⚡️問題;
三天前我向國家機構提出了申請。 我不再希望該機構考慮我的申請。 我在憤怒中寫下了這份申請。 我現在可以拿回來嗎?

⚡️回答;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自然人和法人上訴法》第32條規定,在接受審查並在審查期間就上訴作出決定之前,個人可以以書面或電子形式提出上訴。規定可以通過提出申請予以撤銷。

❗️根據上述規範,您可以通過重新申請來撤回申請,但還有一種情況值得注意。 該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撤回上訴,並不排除對違法行為採取查明和消除的措施。 也就是說,如果您在適當的地方提交申請,指控某人欺詐,然後改變主意並撤回您的申請,則查看您申請的機構可以檢查欺詐行為,並且如果實際上是您在申請中指定的人您的申請被證明是欺詐,可以對他採取行動。將會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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